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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18 17:39:2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保障性住房是指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或创业无房人员及有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财政投入或政策优惠,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标准等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住房。赣州市中心城区2004年以来建成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大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且80平方米的大户型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15%。目前主要以二居室为主,兼有一居室(单间)和三居室。对新建的保障性住房确保门窗齐全,厨房、卫生间设施完备,地面平整,墙面光洁,水入盆、气入灶、电入灯,满足直接入住条件。

  规划上充分考虑均衡布局,水东、水西、沙石、章江新区、经开区和蓉江新区均建有公共租赁住房,既方便群众就业生活,又结合工业园区发展需要,特别是在赣州经开区和工业园区里建设的公租房,能充分满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

  (1)廉租住房的申请资格:户籍在赣州市中心城区,即赣江、解放、南外、东外、黄金岭等五个街道办事处,水东、水西、水南、湖边、蟠龙、沙河、沙石、潭东、潭口等九个建制镇辖区和 三江乡、凤岗镇、章良村、村尾村、横江村、太窝村、洋田村、龙潭村、中边村、高山村、范塘村等两个建制乡镇和九个村辖区范围内的城镇低保家庭,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2)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的低保户。

  (2)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中心城区户籍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无中心城区户籍的,至少有一人应在中心城区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提供在中心城区的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2)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760元 (含)以下,且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储蓄存款为39275元(含)以下。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自有房屋的产权面积,租赁成套公房的建筑面积、租赁不成套公房的卧室建筑面积相加的总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3.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的(家庭患有“赣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符合“赣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病种的,提供由医点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家庭患病证明;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办(镇)出具的证明;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供离婚证和双方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5.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且受让人(受赠人)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符合申请条件;

  6.市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落户地址在乡、镇、村的,需由户籍所在地的街办(乡、镇)和居(村)委会共同出具其自有或自建房屋情况的证明,且自有房屋面积(含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纳入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7. 申请人与父母共同居住且房屋产权为父母的,男满25周岁、女满22周岁或结婚成家或离异的可作为无房户进行申请,除此之外应与父母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分摊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9.申请家庭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但因家庭人口增加,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已无法满足居住需求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回购,且在回购手续办理完结后方可申请;

  10.夫妻双方均为非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提交配偶在市中心城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符合要求的,可单独进行申请。

  11.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人均建筑面积符合条件的,不允许该家庭的全体共同申请,但家庭中有成年子女的,可分户申请。

  1.拥有排气量1.6L(不含1.6L)以上,或购置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车辆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购置价以新车为准,大中型客货车辆除外);

  3. 汽车新车购置价采用新车中的含税价;大中型客货车除车辆登记证载明的营运车辆外,均视为普通汽车;申请人购置的二手车,购置价应以新车含税价为准,若新车遗失,应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证明,并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

  2.拥有店铺、写字楼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屋产权的,其房屋收益进行调查估算后计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储蓄存款和有价证券是指申请人截止申请日的累计金额,相关证明不需申请人提供,但申请人应在《赣州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中如实申报;

  4.申请家庭的自有房屋因拆迁征收且为货币补偿的,提供房屋征收协议,协议载明的货币补偿款计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

  2.无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表A-3并注明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情况,可视为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证明;

  3.符合《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有稳定工作的非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申请人,如无法提供门出具的暂住证明,但能提供劳动合同和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且收入符合的,可视为符合申请条件。

  4.在中心城区保障范围内退休,且能出具相关养老金领取证明的非中心城区户籍职工,可视为已缴纳中心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即在正常工作日内,赣州市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的街办(镇)报名领表;非赣州市中心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凭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工明、营业执照)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在工作所在地的街办(镇)报名领表。

  1.A类表格:共5种,分别为申请书(表A-1)、承诺书(表A-2)、工作收入情况证明(表A-3)、就业收入情况证明(表A-4)、住房情况证明(表A-5)。

  2.户籍和婚姻情况佐证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户口簿复印件(将主页和申请人信息同页复印);③户口簿反映不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关系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提供证明;④婚姻证明。已婚的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异的申请人提供离婚证和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未婚或离异后单身的申请人提供本人书写的婚姻状况说明;

  3.住房情况佐证材料:①申请家庭所有在中心城区自有房产(含非住宅)的情况说明;②有私有产权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③租住公房的,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④租住私房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住房证明原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⑤中心城区居民户籍在乡、镇、村地址的,由当地街办(乡镇)和村委会共同提供无自建房屋证明;⑥申请家庭有自有房屋交易记录,符合“赣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病种的,提供由医点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家庭患病证明;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办(镇)出具的证明,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供离婚证和双方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4.其它佐证材料:①在企业工作的,提供企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表A-3);②、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表A-3);③中心城区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表A-4);④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日前6个月的税收缴纳证明复印件;⑤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养老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⑥属于低保的,提供低及低保金领取证明复印件;⑦中心城区以外户籍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⑧储蓄存款和有价证劵证明;⑨私人汽车购置证明,包括购置、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复印件

  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审核严格执行“审核,三榜公示”。即:街办(镇)组织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填写《调查初审表》,并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街办(镇)、区民政、区对申请人进行联合会审,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7日历天;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期5日历天。

  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用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组织摇号配租。每年根据房源情况组织摇号分配,在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摇号确定申请人的轮候序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建立轮候册,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届时,将邀请申请人代表、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员、监察员、新闻等全程参与和监督。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物业服务费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业服务费平均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提出意见,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确定后公布执行,此后,依据市中心城区物价水平的变动,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物业服务费由产权单位在收取租金时一并代收。

  目前,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含物业服务费)价格为5-5.5元/㎡/月(含0.5元/㎡/月物业管理费-1.5元/㎡/月物业管理费)。

  可优先配租的情况:一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二是家庭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或患大病人员、或重度残疾人员、或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或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成年孤儿的;三是其它市批准的情况。

  配租户型原则为:单身家庭(包括未婚),配租一居室;两人(含)及以上配租二居室;三代同堂或夫妻带两个小孩的,配租三居室。

  配租确认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配租家庭发放《配租通知单》,配租家庭凭通知单在30日内(或期限内)与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若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配租家庭,应当先行腾退原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签订合同,否则取消其配租资格。

  未在时间内选房或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提出申请。

  租赁合同期限为2年,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时,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纳履约金,以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金本金,违约的可从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承租家庭有以下七种情况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的;(三)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四)租赁期内,承租人搬离、迁出市中心城区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六)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七)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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