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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质疑赣州中海凯旋门小区私自变相出售人防车位

※发布时间:2021-1-28 1:29:2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近日,有网友在“问政赣州”平台反映,中海凯旋门公共人防车位私自变相出售,开发商以租代售人防车位,到底什么情况?

  根据“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5号)文件的有关: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国家强制要求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长期出租使用权的名义变相买卖防空地下室。在目前国家对防空地下室产权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只允许短期租赁,每次租赁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防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针对您提出的中海凯旋门小区变相售卖人防车位的情况,您可以向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反映。

  一、中海地产已按《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要求,依法建设了人防地下工程29586平方米,我办已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具备了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1〕211号)第“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中海地产可以对工程进行使用和开发利用。

  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令第187号)第四条第二款: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进行、管理和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人民统一安排使用。我办按照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许可制度的通知》的,在5年之内对中海地产人防工程的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人防工程战技术性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检查验收达标后中海地产可继续使用,不达标的需整改,整改达标后才能继续使用。

  三、对于出租合同的期限、价格的多少,这属属猴的属相婚配表市场监督、物价管理部门的范畴,我办无管理权限,投诉人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