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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楼市推新政 开发商不得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2018-12-13 2:27:2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报道:“全款优先,贷款排号,公积金靠边。”这句“顺口溜”在网络上逐渐流行开来,成为不少市民买房的真实感受。与“相亲角”一样,购房也形成了一条新兴“歧视链”,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严重损害了缴存职工权益。

  为此,2月22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赣州市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住宅销售现场须对外公示5项内容,开发商不得阻扰或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料审批及抵押登记手续,《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记者了解到,按照现行有关,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目前,1年至5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2.75%,5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3.25%,远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2月24日,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

  据测算,一笔额度100万元、期限20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节省利息支出20万元以上,能有效减轻职工购房负担。

  中国江西网财经记者从通知中获悉,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及商业贷款楼盘准入、备案时,应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预准入手续,并在楼栋封顶竣工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准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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