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西频道3月23日电 3月22日下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在兴国县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蒋海清受贿一案。
检察机关,被告人蒋海清在2000年至2008年担任赣州市人民医院党委兼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25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海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2500元,其行为已刑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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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江西频道3月23日电 3月22日下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在兴国县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蒋海清受贿一案。
检察机关,被告人蒋海清在2000年至2008年担任赣州市人民医院党委兼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25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海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2500元,其行为已刑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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