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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人均增加40元

※发布时间:2018-11-13 21:58:4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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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刘斐)9月2日,记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新增40元。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资金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

  据介绍,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不低于710元,其中: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另行下文制定。另外,财政代城乡困难居民缴费标准为220元。城乡困难居民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城镇贫困人口。

  此外,高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710元,大学生个人不缴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据了解,我省将巩固参保覆盖面,完善新生儿、大学生、已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等特殊人群的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确保及时参保,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同时,推进门诊统筹,全面推进并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通过互助共济增强门诊保障能力。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要逐步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探索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平等协商谈判确定按人头付费标准。

  该通知还提出,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资金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重点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因病因残致贫返贫等特殊贫困人口,加大大病保险向困难人员政策倾斜力度,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支付政策,助力脱贫攻坚,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我省将不断完善信息系统,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巩固完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为城乡居民就医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减少跑腿垫资。进一步完善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防患于未然,确保基金安全,不出现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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