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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于都县振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券〔2017〕

※发布时间:2019-1-18 22:09:5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原标题:关于江西省于都县振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券〔2017〕375号))

  你委《关于呈送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振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发行2017年企券的请示》(赣发改财金〔2017〕1090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企券管理条例》,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于都县振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0亿元,所筹资金7.56亿元用于于都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2.44亿元用于于都县罗坳工业小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本期债券期限7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存续期第3年起,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债券本金。

  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均可参与交易。

  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批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完毕。期间,如按照有关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于相关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进行信息披露。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原标题:关于江西省于都县振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券〔2017〕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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