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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中院首次发布行政管理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7-11-22 13:29:0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近日,赣州市中级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行政管理热点领域典型案例。据悉,这是赣州中院首次发布行政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几起行政典型案例均为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对推进司法公开、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2016年以来,赣州市两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整体呈现出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类型不断扩展、行政涉诉案件日渐复杂、行政裁判标准亟待明确的特征。该院结合全市的行政审判实践,精选了一批对当前全市行政审判工作和社会生活均有较大规范和引导价值的案例向社会公布,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积极履行职责,严格依照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审慎作出行政决定,人民群众的权益。

  赣州市法制办副主任谢飞龙表示,行政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既是一次行政机关与司法审判机关良性互动的学习交流机会,也是一次行政机关对如何依法行政进行反思的机会。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及共享机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与依法行政能力。

  2014年7月9日,第三人叶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向被告龙南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龙鑫花园11号地块建设设计方案。该建筑方案设计为四层,第一层层高3.6米,二、三、四层层高均为3米,南面建筑红线米。龙南县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10月17日批复同意该方案,并分别于同年12月11日、12月12日向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现场勘查,第三人按该方案修建的房屋南面与原告房屋北墙地面间距4.12米,二层以上南面阳台出挑1.52米,与原告房屋北墙间距仅2.6米。原告王某、钟某某认为被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其相邻权益,要求予以撤销。

  龙南县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向第三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案件上诉后,赣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4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江西省人民的批准,对老机场板块黄金村的土地实施征收,原告周某的房屋位于赣州经开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黄金村,处于征收范围内。2012年6月,原告与被告黄金岭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草签了一份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在该协议上签名,被告工作人员将该协议带回审核,因该协议违反相关政策,审核不予通过。被告通知原告更改协议,原告不同意更改,被告遂于2013年11月21日对原告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书》,决定书载明:结合开发区房屋安置及政策补偿标准,对你户补偿金额为168439.85元,拆迁面积473.07平方米,安置面积473.07平方米。

  赣州经开区一审认为,被告作为乡(镇)人民,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没有征收土地的职权,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作出补偿决定书违反了上述,被告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故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书》。案件上诉后,赣州中院维持原判。

  2014年6月10日20时,原告张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2014年10月27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某受伤属于工伤。经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评定张某某受伤造成九级伤残。第三人江西客家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赣州市医疗保险局提交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基数进行审核,赣州市医疗保险局核定张某某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资基数为2192元。

  章贡区一审认为,被告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应每年对用人单位进行重新审核,但被告未按照程序履行审核第三人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资基数的义务。据此判决撤销赣州市医疗保险局核定张某某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资基数2192元,责令其重新对张某某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审核。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赣州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2014年,被告兴国县长冈乡人民因安置兴赣高速公拆迁户的需要,决定将原告钟某某承租自第三人的土地作为拆迁安置区。同年8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第三人将21.66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64.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转让款项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所有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将转让款转账支付给第三人。2014年9月,兴赣高速公拆迁安置区开工建设,但就原告承租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其他财物的补偿问题,原、被告及第三人未能协商一致。在审理过程中,经委托认证中心对原告承租土地上的动、植物财产损失价值进行鉴定,合计18.156万元。

  兴国县一审认为,原告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原告的财产损失,经原、被告及第三人清点确认,并经原审法院委托的兴国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证,原审法院以该鉴证结论为依据认定原告的财产损失,符律,赣州中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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