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及处罚】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行为及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罪;引诱幼女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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